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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最新解答速看!5月6日,市公安局支队发布了《关于加强市辖城区道路电动车及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的通告》,广大市民特别关注,成为热议的焦点。通过梳理,支队现就对市民最关心的电动车以及人力三轮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答: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具有两个及以上车轮的轮式道路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要包括电动二轮车、电动三(四)轮车等类型,电动二轮车有电动自行车、电动二轮摩托车两类。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应当登记为非机动车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当登记轻便二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
答:1、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具有3C认证、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25km/h,整车质量≤55kg、电压≤48V、电动机输出功率≤400W)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2、以电力驱动,最高车速≤50km/h,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kw的轻便摩托车(不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最高车速>50km/h,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kw的摩托车(不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机动车。
四、问:未获得CCC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现在还能登记上牌吗?
答:不能。根据四川省市场管理局、四川省经济厅、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川市监发[2019]28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0月15日止,已禁止为未获CCC认证、不符合新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五、问: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准予以(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未登记上牌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是否能上道路行驶?若上道路行驶,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若上路行驶,车辆属于准予登记的电动二轮轻便或普通二轮摩托车类型的,将依据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100元罚款处罚,并督促车主更换购车手续后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无驾驶证的,还将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车辆属于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的,按照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有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答:1、驾驶电动自行车包括2019年10月15日前已登记(红牌)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无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普通(电动)二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应当分别取得代号为F、E、D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包括老年代步车)应当取得代号为C2及以上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答:已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未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可以在市辖城区指定的道路内行驶。
答:1、属于电动自行车的,将按照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30元罚款处罚,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车辆。
2、除电动自行车外,车辆属于准予登记的电动轻便摩托车、普通(电动)二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小型汽车(四轮)类型的J9九游会首页,依据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100元罚款处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并责令限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3、未登记的电动二轮车、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的,按照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有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驾驶证的,还将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一并处罚。
答:除电动自行车(包括已登记为红牌的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外,没有驾驶证驾驶电动车上路的,将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1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处罚;对有驾驶证但驾驶的电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给予500元罚款,可并处7日以下拘留处罚,并记12分。
答:所有上路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的,均按照上述第八条予以处罚。
答:1、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应要求销售商提供《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登记的手续,并核查相关信息是否与购买的电动车名称、型号、规格以及技术参数一致。
2、购买了不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车,购买者可以向市场监督部门及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商更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登记的手续或者退换车辆,并返还购车款项。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有动力装置的两辆电动车经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通行。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具有两个及以上车轮的轮式道路车辆,以及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车。
3.1“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3.6.1“普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3.6.1.3“正三轮摩托车”,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托车,包括:
a)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普通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装载货物或超过2名乘员(含驾驶人),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
b)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最多乘坐2人(含驾驶人)的摩托车。
3.3“拼装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2.1“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大队50km/h,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2.2“轻便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满足如下条件:
a)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2.2.1“电动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轻便摩托车,包括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